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16-12-22 阅读次数:3871 次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招管〔2016〕140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4日
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防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失败,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失败后的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失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现象。
第四条 为防止招标失败,招标前招标人应充分宣传推介,招标文件应合理、科学设定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特定行业的业绩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中除招标文件约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得否决投标。当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如剩余投标人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仍应按评标顺序进行评审。
第五条 项目招标失败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先行自查,认真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查找造成招标失败的原因,填写《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失败登记表》(见附表),提出后续处理意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招标失败的原因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如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情况导致招标失败的,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报招标人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招标失败后原则上进行二次招标,实施第二次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交《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失败登记表》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到市公管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第二次招标未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直接发布招标公告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两次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请不再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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